(2016)陕0116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小军与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军,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664号原告田小军。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雪柬,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9月19日受理的田小军诉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16年6月15日受理的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诉田小军劳动争议一案均系对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6)224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小军诉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诉田小军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陕西林洋软木有限公司诉田小军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并作出裁判。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