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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汇东新区钟豆芽粮油经营部诉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汇东新区钟豆芽粮油经营部,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743号原告自贡市汇东新区钟豆芽粮油经营部,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经营者钟国彬。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黄九明。原告自贡市汇东新区钟豆芽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诉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以下简称:美发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部经营者钟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发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营部诉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大米、油等,被告欠款15546.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7月前付清,但到期被告未付货款。故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54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美发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原告大米、油货款15546元,于2016年7月前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借条》及庭审记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载明的被告所欠原告款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汇东新区钟豆芽粮油经营部货款155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0元,由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