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文海与戴德星、泉州市华鹰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德星,泉州市华鹰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陈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德星,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淑红,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华鹰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园16号。法定代表人:戴德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淑红,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海,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戴德星、泉州市华鹰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德星、华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讼争的借款是用于支付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30%的首付注册资金120万元,该款已支付到公司账户。戴德星并没有占用该款项。戴德星借款120万元用于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取得股权,并用于抵押。上述事实是同时发生的否认其一,则其余便不能成立。二、借条作为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文件之一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用途的唯一性有明确的规定,即用于公司的投资。“借条”是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文件之一,不可独立存在;借款120万元是从陈文海为设立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垫资300万元演化而来,并成为公司注册资金;戴德星一旦借款成立,获得公司30%的股权并用股权作该借款的抵押;借条的内容体现了戴德星因向陈文海借款投资与获得公司股权同时发生的事实。三、陈文海主张在原股权确认纠纷案件隐藏载有“股权抵押”事实的借条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拥有公司75%股权,借款是否成立和消灭决定了陈文海是否拥有75%股权。所以借款纠纷是基于(2010)泉民终字第1462号股权确认纠纷产生的,应与双方的股权确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不存在单独的借贷关系。四、在原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陈文海称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均是其出资,戴德星没有出资。本案中戴德星签署借条120万元目的是用以取得公司股权。若戴德星没有出资,那么戴德星就没有借款,也无需承担120万元的债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陈文海与戴德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文海针对本案的借款已经提供了借条和收条,借款履行事实可以依法确认。华鹰公司在借条上为戴德星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华鹰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德星及华鹰公司2008年3月24日出具的《收条》明确:“兹收到陈文海购买股权款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佰元(¥337500元)用于向我司购买‘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占海远科技总股本75%)。即日起我司拥有的‘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均归陈文海所有,我司将无条件配合将以上股权转让至陈文海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名下。”陈文海支付了337500元购买股权款的款项,也表明了此收条与本案诉争的120万元借款及厦门海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无关。戴德星、华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不存在或没有履行,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认定借款的事实清楚,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戴德星、华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德星、泉州市华鹰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