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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有、张艺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张艺涵,杨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张艺涵,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杨永亮,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张有等申请杨永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魏民初字第010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