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2行初60号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前应路1228号314室西间。法定代表人丁群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蒙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赵慧(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慈市监处﹝2016﹞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苏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久 瑜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代理审判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