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4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世伟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太平机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伟,重庆市璧山区丁家太平机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809号之一原告:胡世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市璧山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推荐援助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丁家太平机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天灯村四社,注册号500227100001662。法定代表人:吴长云,厂长。原告胡世伟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丁家太平机砖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胡世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世伟负担。审 判 长 廖红霞人民审判员 杨秉俊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苓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