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