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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崔富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字第2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法定代表人白俊义,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富明。上诉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崔富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