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荣与李强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李强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1759号原告:刘荣,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被告:李强,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刘荣与被告李强借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李强偿还借款24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李强急需用钱,原告将自己的价值24500元的金项链借给被告,由被告抵押给他人借款,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被告将金项链还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将项链返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说项链不能返还,于2016年2月25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24500元的欠条,承诺以后还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被告李强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刘荣将其价值24500元的金项链一条借给被告李强,后被告李强未按约定将项链归还原告。2016年2月25日,被告李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刘荣人民币24500元。后被告李强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手机短信、发票一份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刘荣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荣请求被告李强偿还欠款245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荣2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人民陪审员 郑建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