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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江龙、罗水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江龙,罗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863号之一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为,职工。原告银行职工。被告边江龙。被告罗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边江龙、罗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两被告48679.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边江龙、罗水平银行存款48679.0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