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芳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文,李小龙,胡锋,王新生,陈芳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309号被执行人:刘建文(绰号“小黑”),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小龙(绰号“大头”),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锋(绰号“唐僧”),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王新生(绰号“胖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陈芳财(绰号“光头”),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文、李小龙、胡锋、王新生、陈芳财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文、李小龙、胡锋、王新生、陈芳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建文、李小龙、胡锋、王新生、陈芳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宣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