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开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9038号原告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被告常开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