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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梅本桂与邓继兵、张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本桂,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564号申请人:梅本桂。被申请人:邓继兵。被申请人:张秋霞。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17幢1单元13-40号。法定代表人:邓继兵,经理。申请人梅本桂与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本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920元或查封、扣押共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贡伟将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87号(黄房权证2003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本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共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59元,由申请人梅本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