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梅本桂与邓继兵、张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本桂,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564号申请人:梅本桂。被申请人:邓继兵。被申请人:张秋霞。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17幢1单元13-40号。法定代表人:邓继兵,经理。申请人梅本桂与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本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920元或查封、扣押共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贡伟将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87号(黄房权证2003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本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继兵、张秋霞、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共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59元,由申请人梅本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