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亚群与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群,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833号原告:李亚群,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口。法定代表人: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群诉被告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群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汽西南福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亚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