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与袁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袁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南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2256-2。负责人张天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光明,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黔西南州政法委工作人员,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申请执行袁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光明在贵州省兴义市延安路塞纳城小区与黄某某凤美共同共有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建筑面积:89.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光明与其妻黄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延安路塞纳城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建筑面积:89.57㎡),查封期限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在上述财产查封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本案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处置被查封财产清偿债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伊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