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安市瑞州洪胡葛空心砖场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瑞州洪胡葛空心砖厂,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2375号原告:高安市瑞州洪胡葛空心砖厂。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某某村。经营者:洪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余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高安市瑞州洪胡葛空心砖厂(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余某(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红转款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在原告处购红砖,2016年4月1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红转款39000元未付,对未付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伺候,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辞,故诉至法院。被告余某没有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始存在买卖红砖的业务往来关系。2016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16年4月17日36220419XXXX436兹借到单位:某某合发砖厂事由:2013年红转款金额: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具借人:余某”,被告在该《欠条》的“具借人”处签名确认。2016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红转款3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红砖款39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3900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高安市瑞州洪胡葛空心砖厂(经营者:洪某某)红砖款人民币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素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