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毅与张世海、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路。法定代表人张世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海,男,汉族,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张世海、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毅欠款108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1558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张世海、延边国大节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毅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