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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姬广与王环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广,王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363号申请人姬广,身份证号41282619801015****,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学教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王环升,身份证号64012119570518****,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姬广与王环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椿林执行员  云 文执行员  霍娜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金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