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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巍巍与被告吴金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巍,吴金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853号原告:王巍巍,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被告:吴金国,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原告王巍巍与被告吴金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巍巍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王巍巍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巍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巍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