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章连启与苏丽芳、黄德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连启,苏丽芳,黄德强,林淑英,章连启,苏丽芳,黄德强,林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562号原告章连启,男,195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丽芳,女,199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德强,男,198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淑英,女,1972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章连启与被告苏丽芳、黄德强、林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章连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元,由章连启负担。审判员 黄永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渊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