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君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君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乌鲁木齐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542237452442613。法定代表人:时新萍,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君,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世文,沙湾县司法局东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君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天顺、被上诉人张卫君的委托代理人朱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沙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巴 图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