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涂银姣与熊恩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银姣,熊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涂银姣,农民。被执行人:熊恩全,农民。申请执行人涂银姣与被执行人熊恩全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全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滨湖明珠小区2幢3302室房屋一幢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