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长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潘长忠,王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073号申请人: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长忠被执行人:王青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长忠、王青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