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4220唐余强与杨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余强,杨德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220号原告:唐余强,男,汉族,1992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海,男,1970年5月1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唐余强与被告杨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余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