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杨士俊与滨海海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俊,滨海海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盐城惠德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871号原告杨士俊,男,50岁。委托代理人于忠,江苏滨海现代农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海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经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楼0924室。法定代表人郭霞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俊与被告滨海海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惠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75元,减半收取21337.5元,由原告杨士俊承担。审 判 长 徐正康代理审判员 杨辰浩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