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延轲、靳利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延轲,靳利娜,郭延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44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延轲,女,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靳利娜,女,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郭延娜,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靳延轲、靳利娜、郭延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靳延轲、靳利娜、郭延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