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赵某云、赵某保、赵某荣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赵某云,赵某保,赵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330号原告: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蓝坊镇赵湾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熊小平,董事长。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赵新如。被告:赵某如,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赵某云,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赵某保,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赵某荣,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隽泰仓储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赵某云、赵某保、赵某荣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赵某云、赵某保、赵某荣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赵某云、赵某保、赵某荣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