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特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与郭景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郭景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245号申请人: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号郦湖局公寓***层。投资人:叶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军,系申请人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景树,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郭景树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称:1.因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财务核查停车场实际收费款项与郭景树上交的财务款项严重不符,因而发生劳动争议。郭景树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酒店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郭景树进行处理合理合法。2.郭景树对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员工手册的内容是知晓的。3.仲裁庭未严格全面审查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提供的票据,对事实认定不清。郭景树共侵占公司财产3550元,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处以1-10倍的罚款及150-300元的经济处罚,故郭景树需赔偿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35800元,扣除郭景树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10700元,郭景树还需支付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25100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2688号仲裁裁决。郭景树称: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主张郭景树侵占公司财产3550元没有事实依据。郭景树于2015年12月26日已经与公司财务完成了停车费的交接,之后再也没有办理过停车场收费或开卡业务,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景树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郭景树从来没有见过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员工手册,也不知晓其内容。故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2688号仲裁裁决: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郭景树2016年3月至5月工资共10700元。经审查,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确认郭景树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为10700元,称因郭景树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该工资应当与其罚款相抵扣,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郭景树存在侵占财产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应向郭景树支付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坦洲镇中澳世纪酒店负担。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丹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