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肖伟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顺荣,肖明协,肖如增,肖伟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215号被执行人:邱顺荣(绰号“阿龙”),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肖明协(又名肖即江,绰号“阿建”),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肖如增(绰号“三猪”),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肖伟韬(绰号“阿辉”),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顺荣、肖明协、肖如增、肖伟韬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邱顺荣、肖明协、肖如增、肖伟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顺荣、肖明协、肖如增、肖伟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宣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