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洁清、冯小斌等与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洁清,冯小斌,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795号原告:何洁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冯小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结彩,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与何洁清是母子关系,与冯小斌是兄弟关系。被告: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德庆县。诉讼代表人:冯炳志,该村小组组长。原告何洁清、冯小斌与被告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洁清、冯小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结彩,被告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冯炳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洁清、冯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7年7月的分钱和餐费总共800元给原告。事实理由:2017年7月份开会,会计2014年到2017年财务,原告才知道2014年至2017年7月份,被告在开会有分钱、聚餐时,均以原告不到会或中途退出为由,不给原告分钱和餐费。原告认为原告是都合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无论被告开会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分钱和聚餐,原告是否到会都有权得到分钱和餐费总共800元。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辩称:一、被告不清楚原告所指的分红和餐费是哪年哪月哪日发生,具体是多少钱,具体由谁支付了费用。二、被告自上任以来未曾发过任何分红和餐费开支,只是发放过会议补助费100元每户代表,补助涉及两次会议。其中会议声明中途退会及不参加会议的不能领取补贴。理由是:会议记录有说明,有签到表,有补助发放签名。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被告2017年7月12日交接任职,接管印章以来召开了两次会议。分别为:(一)2017年7月22日晚,村小组户代表会议(共56户,到会40户),议程是将责任山,自留山划为生态林;(二)2017年7月24日晚,村小组户代表会议(共56户,到会43户),议程是讨论公布上届村小组成员三年来的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被告仅就以上述两次会议放过补助,第一次30元整,第二次70元,合计共100元整作一次性发放。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藐视集体组织,无故中途退会,仅签到后就离开,不履行作为户代表的职责,所以不给予原告发放补助,符合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恳请法院尊重法律事实,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洁清、冯小斌是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何洁清与冯小斌、冯结彩是母子关系。2017年7月12日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新一届村小组组长,冯炳志当选该届村小组组长,选举当天,到会人员34人在都合村小组换届选举误工补助签领表上签名领取了误工补助100元;2017年7月22日,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会议议程是将本村山林申请调入省级生态公益林,会议当天到会户40人在生态林户代表都合村小组会议签到表签名领取了误工补助30元,2017年7月24日,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召开公开上届财务村民户代表会议,到会43人在都合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误工补助签领表上签名领取误工补助70元。以上是2017年7月12日后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新一届村小组的误工补助发放的事实,误工补助均在会议当天口头决定只发给参会且坚持到散会的参会人员领取,均没有通���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何洁清、冯小斌没有参加以上会议。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通过在村中各村道村巷呼叫形式通知村民参会,2017年7月12日前上届村小组财务与现任村小组交换未有完成,何洁清、冯小斌与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均确认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和被告提供的都合村委会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表、都合村小组换届选举误工补助签领表、都合村第六届与第七届村长交接证明、申请调入省级生态公益林集体决议书、生态林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表决决议、2017年7月22日晚讨论本村林木是否划入生态林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2017年7月22日晚生态林户代表都合村小组会议签到表、2017年7月24日晚讨论上届财务开支情况的村民会议到会人员和记录、2017年7月24日晚宣读六届账目研讨会都合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误工补助签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17年7月12日前上届村小组财务与现任村小组交换未有完成,何洁清、冯小斌与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均未能举证证明2017年7月12日前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的分配方案,也未能举证证明2017年7月12日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已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案中,何洁清、冯小斌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误工补助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分配方案之前,要求德庆县高良镇都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支付2014年至2017年7月的分钱和餐费总共8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何洁清、冯小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洁清、冯小斌的起诉。何洁清、冯小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