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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9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与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901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德隆路一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L1583422-X。经营者:黄平,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邓红林,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惠醒,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4779968F。法定代表人:余丽瑜。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与被执行人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应向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支付货款361,37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214元。经查,本院在诉讼中根据东莞市长安临源电子贸易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粤1972民初5066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于同年5月19日冻结了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莞汇和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370,969元(含执行费5,384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