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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梅诉王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梅,王利峰,温侯亮,杨晓艳,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321号原告金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利峰,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温侯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晓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利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金梅与被告王利峰、温侯亮、王利平、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金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 常 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延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