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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0291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纪宛姸、纪宛汝与纪远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宁02**民初5119号原告:纪某甲,女。原告:纪某乙,女。法定代理人:殷某某,女。被告:纪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甲、纪某乙与被告纪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纪某甲、纪某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甲、纪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某甲、纪某乙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