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贾玉珍诉郭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珍,郭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890号原告:贾玉珍,,现住址包头市。被告:郭秀英,,现住址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珍与被告郭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玉珍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