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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贾玉珍诉郭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珍,郭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890号原告:贾玉珍,,现住址包头市。被告:郭秀英,,现住址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珍与被告郭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玉珍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