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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清华与被告谢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清华,谢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662号原告:冯清华,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告:谢官亮,男,约50岁,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华诉被告谢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清华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柱审判员  赵丽君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