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清华与被告谢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清华,谢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662号原告:冯清华,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告:谢官亮,男,约50岁,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华诉被告谢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清华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柱审判员 赵丽君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