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登文与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文,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文。被执行人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法定代表人陈如高。本院在执行杨登文与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405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0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