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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丽申请执行胡本理、钱成高、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胡本理,钱成高,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生于1963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胡本理,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钱成高,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被执行人: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丽申请执行胡本理、钱成高、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胡本理、钱成高、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邻水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