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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与和来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和来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724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东丽区程林工业区东达公司仓库院内。经营者:窦克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国元,经理。被告:和来卿。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和来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发建材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