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勇刚与陈仁华、谭俊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刚,陈仁华,谭俊慧,冯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刚,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陈仁华,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昌俊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谭俊慧,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五家岗区。被执行人冯燕斌,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张勇刚与陈仁华、谭俊慧、冯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勇刚与被执行人冯燕斌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勇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审判员 张勤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