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洪心宇、林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洪心宇,林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洪心宇,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翎,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张爱华与洪心宇、林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洪心宇名下的闽D957**号、闽D7K9**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洪心宇、林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爱华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洪心宇、林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爱华的债权为1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