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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庆德、宋凤娥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德,宋凤娥,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4457号原告:张庆德。原告:宋凤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原告张庆德、宋凤娥诉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完毕鹏运家园XX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完毕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83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运家园XX号房屋,购房款为853554元。付款方式为原告交首付款,余下房款通过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首付款263554元,被告在2013年7月5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且该抵押至今未注销,该购房合同无法登记备案,原告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地产登记收件回执、抵押合同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运家园XX号的房屋;付款方式为原告交首付款263554元,余下房款通过贷款支付;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被告与案外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在建工程抵押给案外人进行贷款,该抵押至今未注销。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现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34元(263554元×1‱×449天)。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案涉房屋所在的楼房存在抵押,故目前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因无法履行,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庆德、宋凤娥与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庆德、宋凤娥支付违约金11834元;三、驳回原告张庆德、宋凤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