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大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占峰、黄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辽C×××××(辽C×××××挂)号半挂货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9Km+600m处时驶入逆行(阳原县三马坊村段盛祥源加油站西侧),遇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代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得到对方谅解,建议我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辽C×××××(辽C×××××挂)号半挂货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9Km+600m处时驶入逆行(阳原县三马坊村段盛祥源加油站西侧),遇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代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得到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阳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阳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阳原县人民医院的检验检测技术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阳原县公安交警大队关于被告人任某某自首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爱东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惠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