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941号原告尹某,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任东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