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安徽通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与沈玉明、陆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通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沈玉明,陆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通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被执行人沈玉明,男,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陆志芳,女,住江苏省宜兴市。安徽通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申请执行沈玉明、陆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玉明、陆志芳的银行存款3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