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梅与被告黄智泓、党海霞、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梅,黄智泓,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党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865号原告:杨晓梅,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路10-18号。被告:黄智泓(香港永久性居民),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现住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党海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阜康路经济开发区。被告: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党海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长白山东路延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智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梅与被告黄智泓、党海霞、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晓梅陈述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杨晓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今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