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诉松原市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318号原告: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振河,经理。被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法定代表人:霍秋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被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76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松原市博卓制氧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孙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