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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先月与被申请人茅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先月,茅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84-1号申请人余先月,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茅朝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申请人余先月与被申请人茅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按月息5%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的利息为175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余先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茅朝晖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云溪区岳化总厂安居小区春园,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茅朝晖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云溪区岳化总厂安居小区春园,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号房产一套,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47.5元,由申请人余先月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