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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昌添与福建省闽源竹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添,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罗昌添,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斗埕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848467-8。法定代表人王庆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