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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璋与被执行人陈秀娥、张秀琴、陈进勇、黄思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璋,陈秀娥,张秀琴,陈进勇,黄思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林璋,男,1970年11月29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秀娥,女,1965年3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秀琴,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进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思浔,男,1967年9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璋与被执行人陈秀娥、张秀琴、陈进勇、黄思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德民初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秀娥、张秀琴的房产。因该房产已抵押向银行借款,现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黄思浔的存款10450元已被依法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955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