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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金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刚,无业。被告人黄金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金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3时左右,被告人黄金刚在其所控制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大富豪宾馆208房间,由邵某提供冰毒,容留邵某、王某甲、祁某吸毒。同日,经邵某介绍,被告人黄金刚更换酒店至相城区采莲广场锦江之星酒店8617号房间,再次容留邵某、王某甲、祁某吸毒。被告人黄金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刚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金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冰毒检测情况记录、住宿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邵某、王某甲、祁某、王某乙、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金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颖